Webonomics:一個新名詞背後的無限商機

作者:許華滋(Schwartz, Even I) 譯者:呂錦珍、洪毓瑛

天下遠見出版    1999年

第一至第三章讀後心得

讀經濟方面的書,我通常會想到與法律面有關的議題。常常,一些經濟解釋能夠清楚地說明現象,但是,在規範面上,卻沒有什麼幫助,不能提出什麼政策性建議。所以,我的心得,會比較偏重與法律議題有關的思考。至於許多商業營運模式的建議,我覺得作者都講得很有道理,我沒什麼特別的看法。

第一章說明的經營策略,是要質重於量,內容的豐富性,甚於網站的瀏覽率。這點,就法律層面而言,沒什麼太大的幫助。

第二章討論網路上的廣告,網路廣告的效果反而比電視廣告、平面廣告的效果來得差,純粹扛棒式的廣告,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很小。作者提到,有一種方式,是將廣告,寫成一篇故事、或是一篇報導,在這個故事或報導之中,再設計一些超連結,讓讀者有興趣連到公司的網頁上。這點,是一個不錯的推銷方式,但是,就法律面來看,卻是有點問題。作者提到,這會影響本身寫該故事或報導的網站的公信力。而我認為,這也有點欺騙消費者的嫌疑。因為,消費者在不知道這是廣告的情況下,看了這篇故事或報導,最後雖然可能發現這是篇廣告文宣,但是也浪費了點時間成本。一般在書報上,一篇貌似報導的文宣廣告,其實在頁緣旁邊,都會註明這幾頁是「廣告」,至少可以讓細心的消費者可以選擇跳過這幾頁。但是,如果網站上的廣告文宣,未註明其是廣告,而偽裝成故事或報導的形式,就有點欺騙的嫌疑了。不過,許多藝人在推出電影或唱片時,也會主動接受媒體訪問,達到廣告的效果,所以,可能在這種網站上的報導式廣告,應該不需要管制。畢竟,這大多是消費者主動去讀那些網頁內容的,而不是網站內容提供者寄給消費者看的。

不過,這種偽裝成廣告的方式,用在電子郵件上更是普遍。作者提到,網路上電子郵件的廣告,可以節省大量成本,但是會造成垃圾郵件過多的問題。垃圾郵件過多,而造成浪費網路資源與消費者時間等問題,許多國家都開始思索可能的法律因應策略,而且都侵向管制廣告郵件的寄送。我對於到底要不要全面管制廣告電子郵件,暫時有沒有特定的想法,但是,或許可以設計一個規定,亦即如果這是封廣告電子郵件的話,必須於題目上註明這是一封廣告信,以讓消費者選擇讀或不讀,節省消費者的時間,也不致於讓粗心的消費者過度相信這篇偽裝報導的真實性。上面說過,我覺得網頁內容的偽裝廣告可以不管,但是電子郵件要管,是因為一種是消費者主動閱讀,一種卻是消費者被動、被欺騙去閱讀的。

        第三章討論的,則是個人資料與隱私的問題。作者指出,消費者自己會選擇那些能提供好處的廠商,才願意交出自己的個人資料,另外,消費者也會觀察網站是不是有說清楚這些個人資料的用途,來決定要不要交出這些個人資料。在我最近讀的一篇美國文章〈保護健康資訊隱私:電子醫療記錄的自我管制〉中,其也強調保護網路隱私,某方面要靠消費者自己來保護自己。當然,不是全部都靠消費者自己,政府還是要制定隱私保護法律,雙管齊下,才能發揮作用。

不過,我對隱私一直都持有許多懷疑。網路的特性,在於其科技,例如,網路會造成大量複製行為,是因為本來技術就是這樣做的。有人說,網路應該是隱私的,是因為以前的技術本來就讓網路是隱私的。不過,現在的網路科技早就已經能夠突破隱私這點,從技術上造成的網路特性來看,網路早就已經不是隱私的,就好像你在街上逛街一樣,有心人只要想跟蹤你,就可以知道你的消費型態。網路科技不但跟逛街一樣,甚至超過更多,他可以非常輕鬆地、以非常低的成本,來追蹤你的消費型態。如果網路的特性因為科技的改變早就已經變得沒有隱私了,既然如此,為何我們還要一直用法律來箝制網路特性的改變呢?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在馬路上大家都能看到你,可以認出你來,我們不會用法律來限制別人不準看你,不準認出你。而網路上本來許多人都也可以看到你,可以輕鬆地跟蹤你,為什麼我們一定要用法律來規定不準別人看你、別人認出你來呢?

如果放任網路上的隱私問題不管,如果會讓網站更能清楚掌握消費者的消費型態,製造了更多商機,我到覺得無所謂。當然,消費者會產生抵制、網站會主動提供隱私保護來吸引消費者,那都是在不保護隱私的情況下可能的互動,跟消費者走在馬路上與店家可能產生的互動一樣。但是,如果放任的結果是可能產生犯罪問題,可能就要再想想了。不過,在《透明社會》這本書中,作者提出另一個放任侵犯隱私不管的好處,那就是可以有效監督犯罪活動。我目前也不知道到底哪個好哪個不好,各有優缺點吧。

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