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狂國家(Voyeur Nation
作者: 克雷。卡佛特 譯者:林惠娸、陳雅汝 商周出版 20031月初版

楊智傑 2003/5/26

趁著備考的空檔,看了一本新書「偷窺狂國家」,商周出版,商周人與法律系列前任編輯林惠娸和另一位譯者陳雅汝合翻。以翻譯者的能力來看,就能保障這本書的翻譯品質不錯。但是,卻不保證這本書的內容不錯。

這本書作者是法學院的助理教授,是學法律的,但是,他一開始就說他這本書的定位是試圖對媒體偷窺這件事,進行跨領域的研究,包括心裡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律學的研究。看起來企圖心很大,不限於法律面的討論。不過作者卻又接著說,他只是要寫一本給一般人看的書。看完之後,我勉強接受他的辯詞,他果然是想寫給一般人看的,因為,他雖然用了很多案例、真實故事,來鋪陳媒體偷窺的各種現象、問題,但是,卻空有介紹,卻批判不足,最後甚至沒提出什麼具體的建議或看法。

全書大概是這樣安排的。他先討論之所以會有媒體偷窺的社會因素、心理因素,以及媒體偷窺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心理影響。這部分還蠻有趣的,是比較實質的問題,但都淺嘗即止。接著,他討論之所以媒體會進行大量偷窺的政治、經濟、科技因素。這一部分老實說覺得很easy,還以為會有什麼新觀念呢。接著,他就開始介紹美國的各種偷窺節目及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的立場,以及最新的立法趨勢。他簡單歸結目前(當時為2000年)有三項法律發展趨勢,一,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媒體跟隨執法人員進入私人領域拍攝執法畫面,是違憲的。二,由於黛安娜王妃的劇逝,已經有一些立法活動,試圖限制狗仔隊的跟拍活動。三,針對私人的色情偷拍,美國當時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來對付這些犯罪活動,而正在進行立法或法院判決中。

最後,作者提出了一個看似合理、但又非常奇怪的思考方式做為結論。因為他是法律人,而且是凡事必呼憲法的法律人,所以,他開始試圖討論,憲法言論自由保不保護媒體偷窺?保護的話,可以滿足哪些私利、公利?但卻會傷害哪些私利、公利?這部分的論述其實是很重要的總結,但是,我以為作者會訂出這麼聳動的書名,其立場應該會是很「隱私權派」的,沒想到,他說了半天,卻沒有立場,只是綜合將前面各章提到的各種私利、公利,綜合陳列,結果沒給結論,沒有立場,沒有批判,還說這個答案是一本三百頁的書無法處理的。我的天阿,我看了三百頁,你居然什麼具體的建議都沒有,還說這是短短一本書無法處理的,那你寫這本書要幹嘛?趕熱潮騙錢阿!而且,到底可不可以偷窺,偷拍到的畫面可不可以播出,這只要在法律層面討論正反利益就好,你爬到憲法層次引用言論自由,卻說言論自由所保護的價值要所隨時代調整,這樣的論述策略,有何實益嗎?!你就直接跟我討論成本效益就好了,何必跳去講憲法,卻不但說憲法沒辦法解決,反而要考慮更動憲法價值。頭腦壞去!

這樣說來,這本書跟我們劉靜怡老師翻譯的那本「控制權革命」很像,說了很多新發展、新問題、新現象,檢討討論各方立論,最後卻沒有立場、沒有答案、沒有批判(重點是其實也不新了)。只能說是本看似很有知識性的入門書而已。不過,當然也沒這麼糟,閱讀這本書的過程,雖然作者沒給我答案,但他所討論的問題,卻激發了我許多思考,而且他提到的各種媒體偷窺節目、報導,台灣也都有,適足以讓我們好好思考台灣該怎麼面對這些問題、規範這些問題。

例如,他書裡面討論到媒體可不可以跟著警察進入私人住宅拍攝執法搜索活動。我雖然直覺地認為,當然不可以,但是若聯想到我們台灣「TV三賤客」這個節目的跟拍活動,其實也不是那麼沒有意義。簡單地說,TV三賤客的跟拍或許沒問題,因為是公開的活動,可是在最後室內的衝突戲,直接進入人家家裡拍攝,這不需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嗎?!他們以前還會在節目最後打上該畫面經過所有當事人的同意播出,現在都沒這一句話了,難道真如傳言,這些都是演的?還是,這已經沒有隱私的問題?!同樣地,愛的郵差也是一樣,進入人家家裡拍攝,也需經過同意吧?除了這種比較簡單的問題外,他們每次偷偷差遣小弟去「收音」,雖然是在公開的餐廳,難道就真的沒有「隱私期待」嗎?這點比較值得重新檢討。書中有討論職場偷拍的問題,以及在公開場所偷錄私人對話的問題,例如,壹週刊每每查緝色情場所,就是用偷拍的方式,雖然這是職場或營業場所,難道真的就沒有隱私期待嗎?那不然門口那些保鏢是站假的?在餐廳中的對話,雖然來往的服務生可以聽到,但難道我就得乖乖承受讓媒體偷錄下來在電視上或報紙上報導的傷害?!我充滿懷疑。

另外,我在閱讀本書過程,自始至終,我都在思考一個問題,那就是影像聲音有無特殊性?其比文字描述是否有不同的性質?傳統的文學作品,本來就充滿了窺探的內容,例如,自傳的作者,就會把自己周遭的人事物都公開,連生活的小細節、隱密的對話,都被揭露出來,這,難道沒有違反那些人的隱私期待嗎?!不用說自傳的作者,甚至很多散文,也會將親人好友的私密對話、生活細節,公開出來,這,不也是滿足讀者的窺視慾,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期待嗎?!

例如,我在「千萬別來唸法律」書上寫的一些老師朋友,說到不太好的地方,我就不太敢將他們的名字公開,這也是顧慮到他們的隱私感,如果我將之公開了,在現行法制下,好像也沒有違法,但是,這應該會對他們造成很大的侵犯、讓他們感到冒犯、羞辱吧!那麼,在純文字世界中,我們難道就沒有隱私期待嗎?

當然,用影音的方式來記錄這些私密,對當事人一定更為冒犯。美國一個經典案例,在公眾場所中,一陣風把某婦人的裙子吹起來,下半身全部都漏在外面,只剩下一條內褲,結果有位記者剛好在現場,立刻把那個畫面拍了下來,登在報紙上,結果法院認為這已經侵犯了該婦人的隱私期待。從這點看,果然留下影音紀錄,比起單純的看到聽到,還要傷害當事人。但是,若把這件事情寫出來,並附上該婦人的真實姓名,而不附上照片,不知道這時候法院會怎麼判?

循此思考脈落,美國有一案例,當事人和新聞記者約定不公開其姓名,但記者卻公開了,最高法院認記者其違反契約法。可是,一般我們也不希望周遭朋友隨意公開我們向他們透露的私事,我們此時並沒有訂約,但是,難道就不該保護我們的信賴嗎?這時能不能套用默示契約什麼的?還是,這根本就該是法律的規定?奇怪,想到這,雖然我不是人權派,也不是隱私權派,但我也很納悶為何我們那麼在意影像的隱私保護,卻不在意文字的隱私保護了。

另外,書中提及,黛安娜王妃因為躲避狗仔隊跟拍,而出車禍死亡,使得美國有議員提出相關法案,想要禁止狗仔隊的跟拍。反射到台灣,壹週刊長期跟拍,或許也會造成名流(政治人物和明星)躲避的心裡,影響到他們正常的作息,是否可以立法禁止?這倒是挺有趣的想法。

至於,書裡面花了很多篇幅描述的自願性暴露,作者認為也是一種偷窺,我到覺得無所謂,有人愛現,有人愛看,這是正常的供給需求,沒害人就好,這只是另一種新聞往娛樂方向的轉型,一般人也漸漸成為生活演員。不過,當然以社會學家來說,問題不是那麼單純,雖然是合法的自願暴露,但他們會思考這樣的風氣會不會造成什麼心理、社會、文化問題。或許會有,但是這本書如我所說,淺嘗即止。例如,作者說,窺探節目的風氣養成,有一個比較不好的影響是,大家會減少雙向的真實互動,而沈醉在看電視的單向窺視中,可能不利於促進民主所需要的集體辯論風氣。不過,作者也說到,收看窺視節目,也可能會促進觀眾對社會議題的關心。所以,正反影響,其實很難評估。我自己則是另外想到,新聞節目適度的增加窺探娛樂,雖然媒體觀察者一定會罵說新聞是在墮落,但是,或許這樣反而會讓民眾更愛看新聞,然後讓大家更關心時事,說不定正面的效果更大。例如,壹週刊固然是八卦,但「據了解」,其並非瓜分傳統期刊大餅,反而擴張了總購買數,如此,雖然我們可以說這樣的報導沒有水準,對促進公益無關,但實際上,卻可以讓更多人開始關心政治惡鬥、國家大事了,會不會?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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