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
前言:
在台灣現今的公共空間中,由北到南,凡舉建築街角、公園綠地、大廈中庭、捷運
站內等,都會出現許許多多,千奇百態的藝術品,諸如雕塑、壁畫、電話亭、座椅等,
這些吸引人群目光,令人匪夷所思的藝術品到底是什麼東西?其實它叫做「公共藝術」。
(圖一) 位於建築街角的公共藝術 (圖二) 位於公園綠地的公共藝術
(圖三) 位於大廈中庭的公共藝術 (圖四) 位於捷運站內的公共藝術
早在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立法院公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後,這種許多藝術
家嘔心瀝血,將藝術創作概念,和民眾的公共生活空間結合在一起的藝術品,在台灣已
經處處可見;起因是為,法令公布後,公有建築物所有人,必須設置藝術品,而且是強
制性的,未依法執行者還必須接受罰款處分;在條例中還有提到公共空間中的藝術品,
必須以建築物造價的百分之一為基準,這就是所以公共藝術亦稱為「百分比藝術」的原因。
以美國為例,自七○年代進入公共藝術的高潮期,各大都市處處可見藝術品呈現於公共
空間,每個角落,落實了「生活藝術化,藝術生活化」的目標與境界,對照我們現今台灣的
環境,才正處於起步不久的狀態,希望藉此探討解釋此一設計理論名詞,了解現況,以及
台灣公共藝術未來發展的趨勢和希望。
定義解說:
公共藝術-「Public Art」,早先是以公眾藝術的名稱出現,顧名思義即公共的藝術,非
私人的藝術,具體來說公共藝術是為公共目的設置的,並非為私人目的而設置,由此可知,
凡屬公共領域範圍內的藝術,即為所謂的公共藝術;後來因為和景觀藝術、戶外雕塑、公共
藝術等名詞混淆在一起,才由文建署集合各個學者的意見,把屬於公共空間裡的藝術品統稱
之為「公共藝術」。
從字面上來看公共藝術,所包含應不只是視覺藝術,而視覺藝術又不僅包含戶外雕刻,
諸如壁畫、浮雕、平面繪畫等作品,也是屬於公共藝術的範疇內,概略性的說明,公共藝術
是可供民眾自由觀賞、接觸或使用的藝術品。
(圖五) 以壁畫方式呈現的公共藝術 (圖六) 可供民眾使用的公共藝術
設置精神:
公共藝術必須融合於民眾生活的環境,包括建築物、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其中包含了
廣義的藝術,也就是說,公共藝術不只是平面藝術而已,當然也包含了立體藝術等;其必須
以當地的社會和社區要求必須有直接的關聯,才不失公共藝術在公共生活空間設立的意義與
精神。
現今的公共空間裡,藝術家的創作概念和民眾生活的公共空間相互結合,藉由藝術家和
藝術品的參與,不僅提供我們更具有藝術及文化內涵的生活空間,同時促使藝術家和民眾雙
向溝通和互動,再公共藝術的產生過程當中可以讓民眾直接接觸藝術、親近藝術、進而關懷
藝術甚至使用藝術。
公共藝術著實將民眾與藝術的距離拉近了,公共藝術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一方面也
提升了民眾生活的品質,另一方面藝術家也創造了一個新的公共文化,永遠的傳承。
結論:
事實上一件好的公共藝術品,他會隨著週遭的民眾一起成長,形成有如民眾的生活文化
記憶一般,見證城市鄉鎮或社區的成長,成為人們生活經驗中永遠抹不掉的公共歷史文化資產。
參考文
黃才郎,公共藝術與社會的互動,藝術家出版社。
倪再沁,台灣公共藝術的探索,藝術家出版社。
林保堯,公共藝術的文化觀,藝術家出版社。
Harriet F.Senie等編,美國公共藝術評論,遠流出版社。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八十七年公共藝術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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