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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舊建築再利用的可能性與類型/李芸珮

一、前言

在社會發展快速催化下,台灣投入許多資源在發展區域-都市中。這種快速的城市空間形式,缺乏累積土地上長期生活的情感。而「舊建築與閒置空間再利用」的發生,將心力重新投注於既有城市空間中的資源與生活累積的(空間)文化經驗。

它不只是一種新的政策規劃,而是實踐一種生活價值觀的追求。藉由創新空間的使用規劃來調節與滿足社會生活的新需要,這有可能產生在地地域的新產業,而這種新文化空間的建構行為,本身就是新文化經驗的具體形式。

雖然「舊建築與閒置空間再利用」備受關愛,所有規劃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但事實上也面臨許多問題,例如:建築及空間的規劃、整修、設備添購的爭議性;建築使用及營業許可之問題;正當性及合法性受到質疑;經營權限在三年以內,甚至更短或不明;營運主體及長期發展規劃的不確定性大;對政府經費補助的依賴度過高等等。因此,本文借由舊建築再利用的可能性與類型,探討相關案例之現況與再利用過程。

 

二、閒置空間與舊建築相關背景理論

2-1定義

閒置空間(vacant or unoccupied spaces)的定義常與古蹟、歷史建築、廢棄空間、或過渡空間有部分重疊,但又未被真正釐清。依文建會試辦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定義,閒置空間「係依法指定為古蹟、登錄為歷史建築或未經指定之  舊有閒置之建物或空間,在結構安全無虞,仍具有可再利用以推展文化藝術價值者。」顯然以十分包容的說法涵蓋原本屬性不盡相同的空間,但其中的疑義仍未見闡釋。 ----較屬於建築物使用狀態的。

舊建築代表的是功能不彰或其功能退化,其建築物的結構性、時間性、舒適性、機能性的皆達到部份或全部的不合時宜。---較屬於建築物健康狀態的。

舊建築有越來越不使用就有越趨向建築物劣化的現象,相反的只要有使用就有保存現況的基本條件。所以基本上舊建築的可再利用條件是比閒置空間有利的。

在這兩種易於混淆不清的情況下,將其定義是為了將本質上的不相同區分出來,因為本質上的不同與再利用的情況是息息相關的,針對不同的性質有不同的改進方案與策略,這樣的基本方針也是每一位再利用的相關人員需確實注意的。

而文建會對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定義也充滿了問題點,尤其在於推展文化藝術價值者有積極性定義,而這樣的限制條件更是造成國內再利用的最大困境之一。

2-2分類

文建會以土地之型態將其區分為以下六種:

1. 古蹟:已經指定為文化資產者。

2. 歷史建築或風貌建築:具有歷史風貌特色,且未經指定為古蹟者。

3. 一般建築:以現代營建技術建材所構築者。

4. 其它:具有特色之建築局部或遺構,如一堵舊磚牆或一方紀念碑等。

5. 空地或外部開放空間:由具有特色之自然或人為構造所圍塑之外部虛空間。

6. 荒廢建築:包括以上各類建築,但空間主體與結構窳陋頹敗者。

2-3再利用類型

公有閒置空間、土地再利用之未來定位與軟體內容本質上以文建會近年來推動的一切相關計畫中,是應以文化及公益性質或核可之商業性質為主,但由於空間經營發展之先應避免過渡窄化的預設且落入這樣的文化迷思中,不妨從多元化及地域化的觀點推動各地公有閒置空間、舊建築再利用與土地再利用方案。以下各項發展類型是目前已成型或討論研擬的個案:

 

1. 展演設施  :劇場、蚊子電影院

2. 藝術村 :鐵道藝術村、糖廠藝術村、酒廠藝術村

3. 生態育成空間 :生態園區、植物園

4. 社福機構 :收養中心、孤兒院

5. 社會大學 :媽媽教室、長青教室

6. 地方文史教室、工作室

7. 商業設施 :咖啡廳、餐廳、書店

8. 休閒產業設施 :網咖、兒童遊樂園、生存遊戲場

9. 其它 :符合空間使用需求機能者

這些使用類型,並可彼此結合,而成為復合性使用,以達到相乘的效果。國外甚至有因為公有閒置空間的再利用促成周邊私有閒置空間充分利用,提昇地方環境與產業之實例。

2-4法令規範之檢視

閒置空間再利用,就全球目前的趨勢來看,早已成為全世界先進國家主要的空間政策與潮流,然而在國內由於長期重視經濟發展之成果,相對在整個城鄉發展與空間環境行塑上因缺乏具有人文性視野與關懷,使的整個閒置空間的更生與活用至今仍處於萌芽階段。

  但從另一角度來觀察,閒置空間雖然在歷史建築與重要文化資產在保存記憶與追求文化藝術上的創造提供上一個重要的介面與管道,可是相對的在整個推動工作執行上也不斷突顯出了國內在面對閒置空間再利用的視野與實驗創意開發的想像上產生很大的困境,其中最大的障礙皆指向各種法令規範的束縛與缺乏制度的指引,使的閒置空間再利用的行動無法開展。

 

三、舊建築再利用的規劃方針

舊建築與閒置空間利用上,經常只有注意到計畫性的方針計畫,在這裡,我們藉由七點方向,研擬出再利用方向上指標性的項目。

1.再利用的整體方針計畫

(a)         再利用的可能性:對於各地方舊建築與閒置空間,各地的個人或企業擁有者、地區居民、地方公共團體對於地方上的關心,甚至應組成團體,對於舊建築的再使用、老舊建築的危機處理、公共性建築檢討、保存修理的必要性應該有自我檢討的能力。

(b)        計畫的擬定:再利用計畫擬定中,建物擁有者與地方性相關公共團體應有協助策略的建言機制。地方居民與保存團體以及行政機關應有協調的體制,計畫更可進行廣告活動及調查,聽取人民的意見,計畫擬定才會確實。

(c)         目的與基本方針:定立目的與方針對於建築未來的使用與存在價值性才會提升,而且建築物真正的價值才會在未來的使用方針顯示出來。

(d)        活用計畫研擬:研擬時,需與保存管理計畫、環境計畫、防災計畫同時研擬。其中亦包括了因應活用目的而產生的平面、動線計畫的訂定、建築物內部的改修、展示、設備整修、外部等等的計畫。

2.管理營運

(a)         建築物管理體制

其項目有:

1.        建築物的清掃整潔  2.日照、通風的設計   3.  排水溝與水路的暢通

4.        平常一般維護管理  5. 參觀者對建築物的破壞  6. 參觀者的安全性確保

7.        展示環境的保全措施

(b)        管理的設施

其可能必要設施有:

1.        管理人駐守處  2. 管理人住所  3. 收藏室  4. 監視系統設備

對於消防管理有:

1.自動火災警報設備 2. 滅火器設置  3. 屋內外消防栓  4. 噴水槍

 

3.企劃與廣告

(a)         企劃:參觀人數與建築物的特色,關係著建築物的再利用成功與否,而此階段更是建立在整體舊建築或閒置空間的企劃階段,須有一定程度上的具體性方針,方有成功的機會。

(b)        廣告行銷:利用媒體機制將再利用方案曝光,例如一些相關雜誌,包括學術、旅遊、觀光、展覽等等。

 

4.建築物安全性的確保

(a)         避難設施的計畫:

針對避難動線、避難通路、逃生出口、避難梯,升降梯,並適時利用相關配套法規檢討。

(b)        構造安全性能的評估與對應策略:

再利用的建築物中,對於建築物的自重與活載重、風壓、地震力影響,需特別注意調查評估。訂定所需的再利用目標對策,加強必要的構造補強。

 

5.人類居住的舒適條件設計

(a)         公共性場合的空間:

例如:休息室、廁所等公共性空間。

(b)        通用性設計:

對於規劃再利用場所需有一定的針對使用性質做的配套設計,例如老人院需加設斜坡、電梯等空間。

(c)         空調設備:

包括空調機具的設計與設置

(d)        採光、換氣的設計:

舊建築的使用或許已經不合時宜,更須針對未來再利用空間設計,考慮通風與採光。

 

6.說明與展示的設計

(a)         建築物的平面設計配置

(b)        展示室的設計:

對於舊有空間與新的展示空間中的衝突牴觸,如何將舊有空間利用原特性,轉化成展示空間。

(c)         說明的方式:

除了立牌解說圖,也應有解說員的輔助,甚至也可加強多媒體解說。

 

7.室外空間的活用

(a)         環境與建物的整體設計:

從屋外的敷地、庭園、植栽、大門到週遭的田野、山林、相關建築物都是可以活用的。其機能配置、動線、構造物、園景、地形植栽都可對於舊建築再利用的成功與否,有加減分的作用。

(b)        室外環境可規劃的活動

利用建物週遭鄉土民情及特色質性作使用規劃,除可以多用途使用外,舊建築的使用也會有另一番的相輔效果。例如體驗捶麻薯的原住民樂趣,炕窯的樂趣。

 

四、 國內案例

4-1台北華山藝文特區

  華山藝文特區在協會兩年的經營下來,對台灣整體文化生態的重要性,從早期協會對藝文特區的催生、到負責實際的營運管理,藝術及社區民眾的參與及回響、閒置空間再生使用觀念的蔓延、以及早期所做的幾個規劃架構等,無疑形塑華山藝文特區為台灣藝術文化的實驗場。

 

(一)歷史背景

  華山藝文特區原本屬於日據時代建立的酒場也就是台北酒場,位於台北市的市中心,原創於1916年,為一個日據時代民營的芳釀株式會社,於台灣光復後改稱為台灣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的第一酒場,在1945年時改名為台北酒場,但在1987年後因為台北市的地價越來越高,廢水處理成本也越來越大,公賣局發現本身沒有辦法負擔在台北經營工廠的工業機制,所以決定配合台北市都市計畫及推展環境保護政策與更新機械設備,把整個工廠遷到林口工業區內,因此從民國76年起整個工廠開始閒置。1992年立法院在33位立法委員投票同意下,選定「華山特區」為新立法院用址,並立即公告為「機關預定用地」。但後續因牽涉經費過於龐大而作廢。

  而閒置了十年之後,1997年6月,藝文界人士發現了這塊仍保有過去空間記憶、非常適合更生為一個真正與城市生活結合的多元化藝文展演空間,於是開始爭取這塊珍貴的公有地,希望不僅提供戲劇、美術、舞蹈、音樂、電影、展覽等展演空間,且可足夠舉辦各項國際型大型藝文活動,使之成為一個全民共享文化活動。但在整個向公賣局爭取的過程中產生很多的衝突,最後在相關人士的爭取及遊說下,終於由中興新村出面與公賣局協調並達成共識,同意借用這樣的空間免費提供藝文界使用,共為期三年。

(二)運作型態

  民國86年6月,藝術家們也發現了這塊仍保有過去空間記憶,非常適合更生為一個真正與城市生活結合的多元藝文展演空間,藝術家們開始思考將這塊閒置的公有地與藝術及城市文化結合的可能性。於是藝術家們開始爭取這塊閒置的公有地,希望不僅提供戲劇、美術、舞蹈、音樂、電影等等展演並且足夠舉辦各項國際性大型藝文活動,若再配合整個特區腹地,尚可提供諸如停車場、公園及藝文相關產業之所需,使之成為一個全民共享文化活動的重要基地。
二年多來,由藝術家們組成的「華山藝文特區促進會」(改造協會的前身)不斷透過遊行、展演、連署、拜訪民意代表,並向省、市各機關遞交陳情書…將此倡議向大眾提出。在86年年底開始接觸省文化處,促請其予以行政的協助。

  「促進會」也於民國87年10月正式依法改組為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中華民國藝術文化環境改造協會」,而自民國88年1月起,台灣省公賣局將華山地區委託省文化處代管,省文化處再委託中華民國藝文環境改造協會實際負責特區營運管理之業務。

  華山特區以串聯藝文、建築、古蹟保存、社區營造、藝術教育各領域專業人士,共同構想開發藝文特區長程行動方案;透過徵求對話、勾勒塑造市民心目中藝術園區的景象。推動相關法令及方案形成,建立藝文特區未來發展空間及榮景﹔持續推動「華山藝文特區」成為當代國際都會型式、市民共創、共享的藝術工廠之長程發展。

(三)操作過程中面臨之困境

1.整個發起與推動的過程中與酒場方面產生很大的肢體衝突,最後雖然圓滿收場,但也凸顯出了整個公有閒置空間土地產權的不易取得問題。

2.經營規劃管理的部分,因整個閒置空間的規劃,是需要時間及長期經營的部分,但目前的合約簽訂時間較短,合約期滿後需重新再採購招標,使的很多藝術工作團隊在永續經營上,產生非常不確定性之因素。

 

 

 

從以上的案例中進行初步的分析,我們可以瞭解到目前國內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案例中,其土地與建物權所有人皆以公家單位居多,使的整個推動的難易程度受限於行政機關的參與意願與行政制度效率的影響,另一方面整個法令制度上因牽涉程度過廣,且與現行法令產生極大之衝突,使的整個工作再推動過程中產生很大的障礙,以下就下列幾點做詳細說明:

(一)閒置空間中之舊有建築物再利用與現行建築技術法令規範產生衝突

  閒置空間是「既有空間」,因此具有顯現整個時代情境與狀態的改變,同時反映出當時的建築法令要求與營造技術規範,但因時代的變遷,使的整個建築物在結構、設備等硬體上根本無法符合目前建築法令與公共安全的要求。如現行實際操作案例上我們瞭解到從原本「舊的使用」轉化為「新的使用」時,以現行法令之標準皆須面臨拆除或重新改建的命運,更別說使用執照之核發,因此突顯出目前法令制度過於僵化且缺乏彈性,而整個閒置空間所具備之歷史建築特色、記憶、情感與創意的展現,也就在這樣的規範下遭到扼殺。 

(二)閒置空間之土地所有權取得困難

  目前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案例如華山、台中20號倉庫、高雄駁二倉庫,土地所有權皆為公家機關所有,且在土地使用管制上皆受限於使用行為的規定,使的在整個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與未來使用用途上產生困境,即使原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有償撥用或租用,金額相當龐大,即使願意無償撥用,根據國有財產法之規定未來的管理機關的性質與使用問題又是一大障礙,因此整個工作皆須中央進行補助與出面協調耗時耗力,相對造成未來有意推動相關閒置空間再利用之團體與藝術工作者望之怯步。

(三)目前經營管理之承載主體與經營模式之不明確

    目前閒置空間的整個承載主體與未來經營的型態與可能發展模式,既未於相關規則詳細明訂或產生出指導綱領,使的整個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推動過程中產生很多不確定因素,相對也造成在未來執行上的困擾。

 

五、結論

因為目前閒置空間類型多樣化,所以其再利用的型態也呈現多元化,但有鑒於大部分的閒置空間都屬公有,部分還被列為古蹟,因此造成再利用上的重重限制,有時為開發一處閒置空間便須面對不同層面的法令束縛,光為突破這些限制,從構想、規劃至落實執行便須耗費很久時間,顯見政府在鼓勵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時候,並未為閒置空間的再利用,訂定適用的相關配套辦法或法令,給予再利用的主體明確的定位。為使再利用的開發深具彈性且更有效率,政府實有必要朝向建立新的的審察許可制和成立品質協議委員會兩個方向努力,讓監督單位與執行單位兩者的權責得以畫分清楚。

閒置空間的再利用無論其前身為何,都被期待能使空間或土地質能獲得充分發揮,以創造多元文化的效益,這種多元化的文化使用方法,似乎也成為各類閒置空間再利用的一致性目標。然這個目標卻也成為許多再利用案例的傷痛來源,為什麼?因為多元使用並不是多樣使用就算是,而是要能發揮出其最大的使用效益才是多元,許多案例就是在拼命多樣規劃使用後,卻出現雜亂無章的局面,讓參觀者猶如霧裡看花,分不出功能性何在;另有些案例則是本末倒置,只顧重現古蹟空間的歷史面貌,而未善盡其利用價值,十足可惜。之所以產生上述的缺憾,或許原因種種,抑或是經費不足,有多少錢做多少事的駝鳥心態使然,抑或是主事者缺乏決策經驗,眼光短淺所致,抑或是協調機制失衡所制,這些都必須有賴相關權責單位正視反思的課題。

當時間與空間間隔著我們及過去的那個時空位置時,所有的分析詮釋或技術開發都面臨著「正確」、「合宜」與否的辯論。同樣地,當我們正視「閒置空間再利用」時,勢必也無法迴避這樣的討論:閒置空間的施行到底是真的為了解決原先的問題?還是製造了更多的問題呢?對於當代生活的人民而言,他們如何看待這些閒置空間,決定了他們在其中的生活方式。所以,似乎情感才是決定這些閒置空間能否對於居民產生意義,並且延續其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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