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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之保存制度與人才:以九二一震災後竹山鎮為例(一)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on Taiwan:Case of 921 in Chu-San 楊裕富 中文摘要: Abstract: There are some credit in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e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since 1982. But,more and more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disappear in recently, not only by natural damage, and by purposeful damage. This paper aim 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e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by case study and discourse analysis. This paper has four part as follow: 1、前言 九二一震災,霧峰林家正在維修的古蹟遭到震毀。維修執行單位未盡心於搶救古蹟,反而提出高於原先十倍費用的維修重建方案,引起各界的議論。一年過後,維修進度毫無進展,震毀文物部份流入古董市場,林家後代眼見祖先文物保存堪慮,遂將大部份文物捐贈台灣大學圖書館典藏。爾後霧峰林家就算維修完成,也可能僅只是一個建築的空殼子。 1.1、文化資產保存的觀點與立場 我們國家在立法與建立制度時,通常以〞參照國內外有關資料反復研商〞[1]
(立法院祕書處1983,p.2)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過程也不例外。 這三派中的義大利派雖然崛起較晚,但經過義大利派的努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義大利派於1933年國際聯盟時期決議文件:雅典憲章為主要參考版本,在1964年通過了國際遵用的文化資產維護文件:威尼斯憲章。此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又以威尼斯憲章為主要參考版本,分別於1976年通過了內羅華建議案;於1987年通過了華盛頓憲章;於1987年通過了<<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實施守則>>。所以義大利派是目前國際文化資產維護論述中的主流論述。 義大利派的主要主張如下[6](陳志華199x,pp80-81): 1.1.2、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的實踐(處理對象與技術) 1-2、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在台灣的發展 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如果直接放在國際主流論述中來理解,不如先放在二次大戰後國際政經局勢的演變中理解,來得恰當。 二次大戰結束,我國雖是戰勝國,但是一方面戰場在我國,另一方面政經實力上卻仍被西方國家視為所謂未開發與開發中國家之間,三方面隨之而起的國共內戰與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政府面臨國家生存問題與意識形態的對抗,自然很快的就被收編於聯合國經濟合作發展方案之中,也力圖在戰後國際政經局勢中,從資本主義國家的開發中國家陣營裡搶得已開發的政經實力。所以,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在台灣的發展,基本上是放置在經濟發展論述與延續意識形態對抗的脈絡下逐步開展起來[8,10](葉乃齊1989;楊裕富1997b )。在這樣的脈絡下,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發展,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重疊並存的階段: (1).任憑荒蕪期 (4).新中原意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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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竹山鎮開漳聖王廟與社寮莊氏家廟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設計研究中心與空間設計系於民國84年、85年、86年間,接受南投縣政府與竹山鎮公所的委託研究,分別執行了<<充實鄉鎮展演設施計畫:南投縣竹山鎮展演設施案>>與<<南投縣竹山鎮社寮地區輔導美化地方傳統文化建築空間計劃案>>。即進行過〞非指定古蹟〞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當初,竹山鎮的開彰聖王廟是記錄保存的個案,社寮莊氏家廟則是通稱〞社區總體營造〞式保存的個案。事隔兩年,九二一鎮災後的次週,我們即兩度赴竹山,以瞭解開漳聖王廟與社寮莊氏家廟的受損情形。[7,8,9,11,12]
(楊裕富1997a,楊裕 2-1、開漳聖王廟案例 文化資產價值: 九二一震災後勘察: 2-2、社寮莊氏家廟 文化資產價值: 九二一震災後勘察: 2-3、何止開漳聖王廟與社寮莊氏家廟!何止竹山鎮! 2-4、案例所顯示的問題 整體而言,九二一震災固然帶來許多文化資產的損傷,但是現今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與文化資產保存專業人才的培育不足,才是我國文化資產快速消失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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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資產保存的理念與現實
我們往往誤認為保存論述是價值中立的,誤認為保存技術是價值中立的。所以立法宏規上,取法乎上必也得中,取乎先進國的榜樣準沒錯!取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獻準沒錯! 3-1、不同保存論述下保存技術的差異 3-1-1、世界主流論述的局限性。 3-1-2、文化資產維護的技術規範何在? 3-2、不同保存論述下保存標的的差異 3-2-1、保存制度移植過程中漏掉了那些? 3-2-2、文物與文物建築(古蹟、歷史建築)的差異。 文物保存與文物建築保存的差異在於:前者可以防護於機電設備之內,後者卻只能暴露於環境之中;前者可以隔空消費,後者若不開放使用,則跟本失去消費價值,也失去保存價值。 所以文物建築專家(古蹟維護人才)的應具技能,當然就會更為嚴苛些。從前述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發展的分析裡,我們可以瞭解:文物建築專家(古蹟專家)應先具備建築工程師的技能,然後再兼具藝術史家的技能(此所謂藝術史當然是本國藝術史),然後再兼具文獻學家的技能,並具備與傳統工匠充分溝通及共同作業的技能。到了1980年代後,因為街區保存與活保存的觀念興起,文物建築專家(古蹟專家)則應與規劃專家、社會學家、生態學家組成團隊共同進行文物建築維護的工作。 4、結論 在台灣,古蹟維護的工作進行的十分不理想,因為古蹟維修專家沒有技術,古蹟越修,損傷越快。 本研究希望上述的結論都是無的放矢,但是,我們也該從九二一震災的文化資產維護案例中,認清一個事實:個案對文化資產的摧殘其實並不可怕,制度對文化資產的摧殘才是全面、快速而可怕;震災對古蹟的損傷並不嚴重,私有無名古蹟業主心裡的恐懼感對古蹟的損傷才是快速而徹底的。 參考文獻: 1.立法院秘書處 <<法律案專輯47輯:文化資產保存法案>>
1983 http://www.yuntech.edu.tw/~gha/ http://www.sd.yuntech.edu.tw/verna/index.htm http://www.ntca.edu.tw/~d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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