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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之保存制度與人才:以九二一震災後竹山鎮為例(一)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on Taiwan:Case of 921 in Chu-San

楊裕富
Yu-Fu Yang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研究所
發表於2000/12/20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九二一震災週年紀念文化資產的回顧與展望國際研討會)

中文摘要:
關鍵詞:文化資產保存法、論述分析、個案調查
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自從民國七十一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公佈施行以來,表面上,文化資產與古蹟維護受到產、官、學、民的高度重視,產業上既有各處的民俗村、民俗遊樂園,官民間又有年年舉辦官民同樂的文藝季、美化地方傳統建築空間、社區總體營造,學術界、教育界也不亦樂乎的設立相關系所,不亦樂乎於有接不完文化資產委託研究案、委託規劃案;實際上,近二十年來,我國文化資產與古蹟卻更加速的消失中。
九二一震災只是更加明確的指出,近二十年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的花拳繡腿身段。
本論文企圖從文化資產保存論述的政治層面、制度層面與實際案例,來解析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困境,並以制度與人才培育為途逕,文化資產保存觀念的改變,提出因應之道。
 

Abstract:
Key word:Preservation Act;case study;discourse analysis

There are some credit in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e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since 1982. But,more and more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disappear

in recently, not only by natural damage, and by purposeful damage.

This paper aim 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e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by case study and discourse analysis.

This paper has four part as follow:
part one: prelude and discourse of historical architect conservation
part two: case study
part three: discourse analysis
part four: conclusion
 
 

1、前言

九二一震災,霧峰林家正在維修的古蹟遭到震毀。維修執行單位未盡心於搶救古蹟,反而提出高於原先十倍費用的維修重建方案,引起各界的議論。一年過後,維修進度毫無進展,震毀文物部份流入古董市場,林家後代眼見祖先文物保存堪慮,遂將大部份文物捐贈台灣大學圖書館典藏。爾後霧峰林家就算維修完成,也可能僅只是一個建築的空殼子。
此案可議之處,倒不止於凸顯維修技術的適得其反(進行維修的部份反而比未進行維修的部份遭到更大的損傷),也凸顯了古蹟維修爭奪震災資源、文化資產的公產性與私產性爭議,更凸顯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制度與人才上的諸多問題。
九二一震災對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而言,或許是個特殊情境。霧峰林家古蹟維修案例確是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制度下所遇到的普遍案例。這令人不得不對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制度的有效性與法令的正當性產生質疑。換句話說,九二一震災後的霧峰林家事件,讓我們有機會正視資源爭奪被後的論述爭奪;更讓我們應該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近二十年來的成效,提出應有的批判。
我們提出的第一段提問是:誰的文化資產?為誰保存文化資產?為什麼保存文化資產?
簡單的說,我們不只該關心文化資產保存的技術問題,也該關心文化資產保存的制度問題,更該關心文化資產保存的正當性問題。也唯有澄清文化資產保存的正當性問題,才可能正視現行制度的盲點,建立更符合立法精神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進而使文化資產保存的技術得以發揮正面的功能。

 
 

1.1、文化資產保存的觀點與立場

我們國家在立法與建立制度時,通常以〞參照國內外有關資料反復研商〞[1] (立法院祕書處1983,p.2)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過程也不例外。
所以理論上,民國七十一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案是吸收了國內外文化資產保存制度的精華而成(不過,針對文化資產裡的主要項目:古蹟、歷史建築、歷史街區,當時國內是沒有什麼制度可言)。我們正可藉此追本溯源的來看看西方國家文化資產保存制度的發展過程。
1.1.1、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的發展
西方國家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興起於19世紀下半葉,在論述與實務上經歷了三個重疊並存的階段,依其先後分別是:法國派、英國派、義大利派[6] (陳志華199x, 第二篇),三派的主導時間與論述特點為

(1).法國派:
主導人物為法國建築師維奧勒-拉-杜克(Viollet-le-Duc),主導
時間為1850年到1950年,主要案例為石造的哥德式巴黎聖母院。
論述特點與維護方式被稱為整體修護、風格修護與部份重建修護。專家資格以建築師兼建築史家為主。
(2).英國派:
主導人物為英國藝文理論家拉斯金(Ruskin,J)與英國藝術家莫理斯(Morris,W),主導時間(成立法案)為1882年到1950年,案例多為荒廢的石造古堡,並無特別突出的主要案例。
論述特點與維護方式被稱為〞無作為保護〞,強烈主張禁止修繕修復,也反對任何新的技藝介入文化資產維護。專家資格以建築史家與藝術史家為主。
(3).義大利派:
主導人物為意大利文物建築保護家喬瓦諾尼(Giovannoni,G),主導時間為1931年迄今,主要案例為石磚混造的羅馬鬥獸場加固工程。
論述特點與維護方式被稱為〞可回復式維修〞、加固維修、〞多風格可鑑別維修〞與綜合考證維修。專家資格以身兼建築師、歷史學家、文獻學家為主。

這三派中的義大利派雖然崛起較晚,但經過義大利派的努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義大利派於1933年國際聯盟時期決議文件:雅典憲章為主要參考版本,在1964年通過了國際遵用的文化資產維護文件:威尼斯憲章。此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又以威尼斯憲章為主要參考版本,分別於1976年通過了內羅華建議案;於1987年通過了華盛頓憲章;於1987年通過了<<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實施守則>>。所以義大利派是目前國際文化資產維護論述中的主流論述。

義大利派的主要主張如下[6](陳志華199x,pp80-81):
(1).文物建築除了藝術價值外,還具有文化史、社會史等多方面價值,文物建築保護工作要著眼於其所攜帶的全部歷史訊息。
(2).反對片面的恢復文物建築的原始風格,因為歷代的修建部份本身也具有保存價值,同時,現今保護工作若不得以有修建時,應遵守可鑑別原則與添加部份可回復原則。
(3).要保護文物建築原有的周遭環境(此即爾後街區保存的聲)。

1.1.2、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的實踐(處理對象與技術)
從前一小節的描述裡,參照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的功能與各國文化資產維護案例與西方國家政治經濟的變遷,我們還可以總括出一些論述性、制度性、技術性的提法如下:
(1).技術性提法:論述所提出的主要原則,是以石造文物建築為處理對象。
(2).技術性提法:論述所提出的主要原則,是以藝術價值為優先,然後逐漸擴充到文化價值、使用價值,乃至政治價值(滿足民眾參與等等)。
(3).制度性提法:論述實踐的對象基本上已是公有財產或準公有財產。到了80年代,因街區保存觀念興起與民眾參與觀念興起,才逐漸擴張論述實踐的對象到私有財產,但制度上仍限制公權力的介入(徵收),而以都市規劃的手段:發展獎勵替換發展限制來規範私有財產。
(4).論述性提法:在資本主義社會裡,私有財產受到適度的遵重,文化資產維護工作也不例外,一旦例外即是侵權。
(5).論述性提法:文化資產的價值一旦從藝術價值擴張到文化價值、社會價值、歷史價值,論述的正當性就被提出。也就是說:誰的文化資產?為誰保存文化資產?為什麼保存文化資產?這樣的問題就很嚴素的被提出。

 
 

1-2、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在台灣的發展

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如果直接放在國際主流論述中來理解,不如先放在二次大戰後國際政經局勢的演變中理解,來得恰當。

二次大戰結束,我國雖是戰勝國,但是一方面戰場在我國,另一方面政經實力上卻仍被西方國家視為所謂未開發與開發中國家之間,三方面隨之而起的國共內戰與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政府面臨國家生存問題與意識形態的對抗,自然很快的就被收編於聯合國經濟合作發展方案之中,也力圖在戰後國際政經局勢中,從資本主義國家的開發中國家陣營裡搶得已開發的政經實力。所以,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在台灣的發展,基本上是放置在經濟發展論述與延續意識形態對抗的脈絡下逐步開展起來[8,10](葉乃齊1989;楊裕富1997b )。在這樣的脈絡下,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發展,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重疊並存的階段:

(1).任憑荒蕪期
戰後直至1950年代,先是軍備優先,接著是經濟優先,其實都是生存的競爭,稍有落後則是國之將亡,那來的文化資產論述的餘地。不過,諷刺的是,這個時期古蹟只有荒蕪並無大量消失現象。
(2).觀光消費期與意識形態對抗期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幾乎整整三十個年頭,文化資產維護論述是處於觀光消費市場(經濟掛帥)與因應中共文化大革命而起的文化復興運動,這兩大勢力之下發音。這漫長的三十年,幾乎將文化資產定位於資產的創新,整體而言,只有市場意識,沒有歷史意識。所以在經濟發展的壓力下,一方面真假古蹟不分,另一方面,古蹟快速流失。
(3).國際接軌期
1980年代,我國已贏得開發中國家的模範生、亞洲四小龍之一、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美譽。為免除經濟動物的色彩,也為了退出聯合國後的國際交流,更為了改變日益糟塌的都市環境,企圖更進一步以文化交流促進與鞏固我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國際地位。所以,一方面於民國71年以古物保存法為基礎,參酌世界各國相關文化資產維護制度,而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作為文化資產保存的依據,由內政部主導積極展開產權公有之古蹟維護工作;另一方面於1980年代後期,由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導積極展開文化資產保存國際研討會,希望能與國際文化資產維護論述與技術接軌,由於此時國際文化資產維護論述已逐漸重視街區整體保存與文化資產的等級分類,我國的文化資產維護論述與實踐也冒然地介入私有古蹟。這一時期在產權公有之古蹟維護上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文化資產(或古蹟)的認定上,卻遇到一些正當性問題,進而衍生私有古蹟於指定為古蹟過程中的抗爭事件與私有古蹟的大量消失。

(4).新中原意識期
1990年代,我國經濟成長已足以傲人,我國的國際政治人格卻逐漸低落。李登輝總統企圖以〞再建新中原〞的方式,一方面減緩族群意識的紛歧,一方面重塑所謂海洋新文化,一方面重建我國的國際政治人格。由於〞再建新中原〞的方式,並無明確的文化內涵,在主導文化資產維護論述時,反而更加深與激化了前一階段正當性的疑慮。
此刻提問:誰的文化資產?為誰保存文化資產?為什麼保存文化資產?就顯得更為急迫。因為文化與歷史向來都是意識形態的工作,文化資產保存的觀點與立場反較技術與實務來得更該受重視。
在正當性的疑慮未或得適度澄清之前,九二一震災(天然災害)固然帶來許多文化資產的消失,但是藉由九二一震災而人為添加於文化資產的損害卻更嚴重的促使文化資產的消失。
以下藉由筆者曾參與的兩個個案說明這種狀況的嚴重性。

 

2、案例:竹山鎮開漳聖王廟與社寮莊氏家廟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設計研究中心與空間設計系於民國84年、85年、86年間,接受南投縣政府與竹山鎮公所的委託研究,分別執行了<<充實鄉鎮展演設施計畫:南投縣竹山鎮展演設施案>>與<<南投縣竹山鎮社寮地區輔導美化地方傳統文化建築空間計劃案>>。即進行過〞非指定古蹟〞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當初,竹山鎮的開彰聖王廟是記錄保存的個案,社寮莊氏家廟則是通稱〞社區總體營造〞式保存的個案。事隔兩年,九二一鎮災後的次週,我們即兩度赴竹山,以瞭解開漳聖王廟與社寮莊氏家廟的受損情形。[7,8,9,11,12] (楊裕富1997a,楊裕
富1997b,楊裕富1998,蕭紋娉1997,張國樑1998

 
 

2-1、開漳聖王廟案例
產權概況:
開漳聖王廟的產權與台灣大部廟宇一樣,屬於財團法人的〞複雜〞準公有財產,所謂複雜準公有財產是指產權經歷了祭祀圈信眾募捐集資、修建、改建,在嘉慶24年至光復前尚另有廟產(土地),分屬歷代修建、改建主事者(可能是團體、也可能是個人),光復後先是屬於管理人(個人),如果產權規模較大,且香火較興盛的,也可能屬於主修建、改建主事者,民國60年至70年後則屬於財團法人(也還是修建、改建主事者)。竹山社寮的開漳聖王廟則另有特殊之處,劉銘傳實施清丈前,開漳聖王廟另有廣大廟產地,劉銘傳實施清丈後廟產地大幅歸官;光復後政府實施土地改革,開漳聖王廟僅剩的一些廟產地也被徵收,換回公司股票歸管理人管理。

文化資產價值:
開漳聖王廟多次修建與重建,廟宇建築的藝術價質並無獨特之處(最近一次的修建,在屋身、彩繪、剪黏、石雕等作品上只能算是中規中矩的藝術品),廟宇的文化價值與社會價值也與一般的開漳聖王廟無異。廟宇左側有一石作敬聖亭,建於1879年,其石雕藝術價值頗高,因並無改建重建,歷史價質亦頗高,已經內政部指定為三級古蹟。

九二一震災後勘察:
開漳聖王廟屋身兩側山牆,均於鳥踏附近水平開裂約寬約30公分至60公分,長約三分之二屋身的裂縫。其餘並無目測可見之損傷。
石作敬聖亭全倒,但石片僅少部份(約十分之一)損傷,唯廟方已先以塑膠帳篷遮蓋,並標明危險勿近。
 

 

2-2、社寮莊氏家廟
產權概況:
屬莊氏家族所有,為祭祀公業地,目前委託外姓管理人管理,外姓管理人又複委託一現場管理人管理與居住,而此現場管理人在莊氏家廟的左右護龍居住,並改建左護龍外側為工廠與工廠材料堆放場所。在莊氏家廟鄰近仍有多戶莊氏後代居住,但在我們進行社寮社區總體營造期間,這些莊氏後代似乎無權過問現場管理人的居住、使用狀況。

文化資產價值:
社寮莊氏家廟是少見的閩式木結構傳統建築,記載興建於1925年,但據莊氏後代,現紫南宮主任委員莊志良描述與耆老訪談的資料表示,有兩種說法。第一種說法(莊志良先生描述)莊氏家廟原先是位於現集山路派出所上的一間廟,賣予莊氏祭祀公業後,才整座搬遷於現址,依此說法,此建築的年代應比1925年更早。第二種說法,莊氏家廟興建於1925年現址上,原是莊概的住宅,後賣予莊氏祭祀公業,但現址的門樓,則是從莊氏祖厝遷移過來的,依此說法,門樓部份的興建年代則比1925年更早,而屋身部份則確定興建於1925年[8 ](楊裕富1997b)。整座莊氏家廟的木結構構造,極具藝術價值與歷史價值(因少有改建)。門樓部份的木結構構造,藝價值更高,但已有部份門扇不見了。莊氏家廟裡的彩繪極為生動,傳為彩繪名家柯煥章的作品,更具藝術價值,可惜已略有退色。另木雕與鑿花的作工也很精細。具藝術價值。

九二一震災後勘察:
九二一後現場勘察,僅見屋身正身右側數來第二根廊柱略有些微傾協(但並無脫落狀況),以及約有不到百分之一的瓦片受損。只是也看屋上已貼上高雄建築師公會張貼黃單(指震災後初步鑑定為應注意安全)。另外則看到(不知是管理人還是現場管理人)雇工掀掉完好的屋瓦(並往下摔置中庭)。門樓已經倒蹋,任憑其與雜物、垃圾散置一堆,無法判定倒底是震垮還是雇工拆毀。
 

 
 

2-3、何止開漳聖王廟與社寮莊氏家廟!何止竹山鎮!
在九二一震災後的堪察裡,不只是開漳聖王廟旁的三級古蹟整個震垮,也不只是社寮莊氏家廟的雇工〞趁機〞拆除。整個竹山鎮因為接近震央,約有十分之一的房子受損,同時也看到更多只是輕微受損的房舍正在接受〞怪手〞的夷平。這些接受人為拆除的也包括了竹山鎮的老街與位於竹山的二級古蹟敦本堂。是實上,我們有理由推測台灣有更多精美的文化資產,在九二一震災後雖然只受到可修護程度的震災,但是卻被〞業主〞雇工整個夷平。
 

 

2-4、案例所顯示的問題
顯然這樣的案例並不是從事文化資產維護工作者所願見到,特別是業主雇工拆除〞準〞文化資產(或無名古蹟)的案例。為什麼稱為〞準〞文化資產呢?因為這些文化資產雖然頗有價值,但卻不符合文化資產法裡的定義,或尚未或得主管官署的法定程序指定。
事實上,筆者近八年來對古蹟與文化資產所進行的田野調查經驗裡,平均對同一無名古蹟的第二次再調查時,約有百分之十五的無名古蹟是雇工拆除夷為平地或另建高樓。
從本節所舉之案例中可以瞭解三件事實:
其一、文化資產的消失速度比想像中來得快,消失原因中,人為拆除者遠勝於自然災害。
其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文化資產消失的緊急狀況(特別是自然災害)應變上,並無有效的條文作為處理的依據。
其三、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文化資產(古蹟)認定的機制上,出現一些問題,以至無名古蹟快速消失,以至學界呼籲放寬認定資格與加速認定作業時程,而提出〞歷史建築〞這樣的概念。
其四、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上面臨正當性問題、制度問題與技術問題(工作人員的資格認定與人材培育問題)。

整體而言,九二一震災固然帶來許多文化資產的損傷,但是現今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與文化資產保存專業人才的培育不足,才是我國文化資產快速消失的主因。
如果我們將民國七十一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通過,視為文化資產保存論述的成就,視為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與工作的理想境界,那麼我們真的該好好檢討,為什麼文化資產保存法公佈施行後,文化資產的消失卻更為快速?理想與現實之間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
 
 

 

3、文化資產保存的理念與現實

我們往往誤認為保存論述是價值中立的,誤認為保存技術是價值中立的。所以立法宏規上,取法乎上必也得中,取乎先進國的榜樣準沒錯!取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獻準沒錯!
民國七十一年頒佈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立下的宏規(制度),就是這種心態下的產物。
可惜的是保存論述是是有立場的,所以並無所謂價值中立之說。保存技述是隨保存論述與保存對象而發展的,更無所謂價值中立之實。
本節從這個角度,來解釋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理念與現實之間巨大差距的原因,來論證法令制度移植的缺乏正當性與充滿荒唐之舉。並藉此來建構應有的應對之道。
 

 

3-1、不同保存論述下保存技術的差異
任何派別的論述都是有立場的,只是在論述中有些立場凸顯出來,有些立場在論域中是不必提起就你我皆知的,有些立場卻刻意的隱瞞起來。大概只有從這些論述處理(干預)的對象與這些論述生成的背景,抽絲撥繭後才能裡解這些論述的原貌與全貌。

3-1-1、世界主流論述的局限性。
從前段〞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的發展〞中可以理解從1933年的<<雅典憲章>>到1964年的<<威尼斯憲章>>到1976年的<<內羅華建議案>>這些國際文化資產維護重要文獻,所處理的對象基本上都是歐洲建築文明中的技術性成究:石造文物建築。一直到1987年的<<華盛頓憲章>>與<<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實施守則草案>>,所謂的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才開始關注(並開始企圖理解)石造文物建築以外,不同文明下文物建築的技術成究。所以此所謂的〞世界主流〞論述對木造建築文物的認識是生疏的,這就是目前世界主流論述的局限所在。但是主流論述的形成不但有其相對應的適用(主流)技術,通常也反過來以價值觀干預了技術的發展,干預了技術規範的發展。

3-1-2、文化資產維護的技術規範何在?
在目前世界主流論述裡所發展出的技術規範中,從不得修建,到盡量不宜修建,到允許隱藏式加固修建,這樣的維護技術規範,基本上是以石造文物建築為對象,而跟本沒有充份考慮石造文物建築以外的物質特性與技術特性。我們難道在土木(造)文物建築為主的文化資產中,也要如此這般的奉為規臬嗎?
另一方面,我們對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的文獻稍加回顧,也很容易發現官方論述與學界論述的貌合神離,官方論述與學界論述唯一契合的地方,竟然是引渡國外論述來替自己的失敗找藉口。
我們真的該好好思考一下,以處理我們自己的文化資產的技術規範應該怎麼形成。
 

 

3-2、不同保存論述下保存標的的差異
文化資產保存論述與文化資產保存標的(或對象)之間的關係,既是論述指導實踐,也是實踐考驗論述。
為什麼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通過後,古蹟消失的速度反而加快?通常的說法是歸因於於經濟發展與都市發展。但是以下本論文企圖論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與文資法所形成的制度應是古蹟的終結者,文化資產保存法是一個典型的挾洋自重兼閉門造車的法案。
 

3-2-1、保存制度移植過程中漏掉了那些?
翻遍資本主義國家的任何相關文資法與文化資產維護案例,1980年代以前處理的對象,絕大部份都是〞公有財產〞,1980年代以後,街區保存觀念興起,處理的對象才逐漸擴及〞私有財產〞。而處理對象擴及到〞私有財產〞時,也都十分慎重的引入規劃獎勵機制,以換取對此〞私有財產〞的部份發展限制。
反過來看看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第28條(古蹟指定)、第29條(私有古蹟管理權)、第30條(古蹟修護權)、第30條(私有古蹟徵收權、財產處分權限制)、第37條(古蹟保存區發展權之限制)[1](立法院祕書處1983)。
這些條文,形成以警察權的概念替代(或侵權)了私有財產權。說得白話一點,如果私有財產被指定為古蹟,而所有權人不與政府合作的話,政府有的是辦法讓你哭笑不得。如此一來,私有財產被指定為古蹟,簡直等於充公。這是保存制度移植過程中,漏掉了對私有財產的適度尊重,而對私有財產的適度尊重是整個資本主義機制(含政治)運行的基石。
這樣粗率的保存制度移植,難怪私有古蹟所有權人,會想盡辦法抵制古蹟指定,而最簡單卻最無耐的辦法就是:在完成古蹟指定的法定程序之前,找藉口祖先說聲對不起後將古厝夷為平地。
前述九二一震災後案例分析中,開彰聖王廟的震災較為嚴重,卻得到較及時的維護與搶救,所以堪查時文化資產(三級古蹟)損傷輕微;莊氏家廟的震災極為輕微,不但未見及時的維護與搶救,卻見雇工摔瓦,門樓倒塌,所以堪查時文化資產(無名古蹟)幾失原貌。
何以至此?大概只有一個是準公有財產,另一個是私有財產,才能解釋震災後〞業主〞對文化資產的處理態度吧!
 

3-2-2、文物與文物建築(古蹟、歷史建築)的差異。
在文化資產保存執行過成中,目前各級政府對文物與文物建築的差異並無嚴僅的區分,自然而然的各級政府對文物專家與文物建築專家的認定與聘請也就常常憑名氣、憑關係、憑學歷後自由心證一番而覺定。本文對文物專家或文物保存專家並無特別探討,但對文物建築專家(古蹟維護人才的應具技能)卻有些微引證與看法。

文物保存與文物建築保存的差異在於:前者可以防護於機電設備之內,後者卻只能暴露於環境之中;前者可以隔空消費,後者若不開放使用,則跟本失去消費價值,也失去保存價值。

所以文物建築專家(古蹟維護人才)的應具技能,當然就會更為嚴苛些。從前述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發展的分析裡,我們可以瞭解:文物建築專家(古蹟專家)應先具備建築工程師的技能,然後再兼具藝術史家的技能(此所謂藝術史當然是本國藝術史),然後再兼具文獻學家的技能,並具備與傳統工匠充分溝通及共同作業的技能。到了1980年代後,因為街區保存與活保存的觀念興起,文物建築專家(古蹟專家)則應與規劃專家、社會學家、生態學家組成團隊共同進行文物建築維護的工作。
 

 

4、結論

在台灣,古蹟維護的工作進行的十分不理想,因為古蹟維修專家沒有技術,古蹟越修,損傷越快。
在台灣,古蹟維護的工作進行的十分不理想,因為文化資產的業主有喪失家產的恐懼。
在台灣,文化資產維護的工作進行的十分不理想,因為文化資產的法令是抱著別人的理想、別人(國)的情境來設想。
在台灣,文化資產維護的工作進行的十分不理想,因為文化資產專家的認定,是隨著各級政府的主管官署的〞依法辦事〞而決定。

本研究希望上述的結論都是無的放矢,但是,我們也該從九二一震災的文化資產維護案例中,認清一個事實:個案對文化資產的摧殘其實並不可怕,制度對文化資產的摧殘才是全面、快速而可怕;震災對古蹟的損傷並不嚴重,私有無名古蹟業主心裡的恐懼感對古蹟的損傷才是快速而徹底的。
 
 
 
 
 
 
 

參考文獻:

1.立法院秘書處  <<法律案專輯47輯:文化資產保存法案>> 1983
2.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古蹟修護技術研討會專輯>> 1988
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化資產維護研討會專輯>> 1989
4.台灣省手工業研究所  <<人心之華:日本社區總體營造的理念與實例>> 草屯:台灣省手工業研究所 1996
5.洪文雄  <<古蹟保存序說>> 台北:明文書局 1987
6.陳志華  <<保護文物建築和歷史地段的國際文獻>> 台北:博遠出版有限公司 199X
7.楊裕富  <<設計、藝術史學與理論>> 台北:田園城市文化公司 1997a
8.楊裕富  <<南投縣竹山鎮社寮地區輔導美化地方傳統建築空間結案報告>>  斗六:國立雲林技術學院設計中心 1997b
9.楊裕富  <<設計的文化基礎:設計、符號、溝通>> 台北:亞太圖書公司 1998
10.葉乃齊  <<古蹟保存論述之形成:光復後台灣古蹟保存運動>>台灣大學土木研究所碩士論文 1989
11.蕭紋娉  <<台灣古蹟保存癥結性問題的回顧與批判>> 斗六:雲技工設所空間組碩論 1997
12.張國樑  <<古蹟修復施工技術之調查研究:以台中張家祖廟、文昌廟為例>> 斗六:雲科大 1998

網站文獻:
13.國立雲科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研究所 

http://www.yuntech.edu.tw/~gha/
14.國立雲科大學鄉土設計資源研究室 

http://www.sd.yuntech.edu.tw/verna/index.htm
15.國立台灣藝術學院傳統工藝系 

http://www.ntca.edu.tw/~d33/
16.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所 

http://hcd.sti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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