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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性設計思維類型與設計方法(摘自楊裕富創意將作)
2-4-3,典範性設計思維類型與設計方法

所謂典範思維類型是指:一種設計的思維模式,這種思維模式認為設計的創作是在社會文化的規範下,透過該社會的價值觀或文化符碼,透過建築物的興建與使用,透過實質環境的組成與改變,以表達出該社會、該文化特有的精神期待與肉眼可見的特質,這種思維類型共同的特點,初步觀察如下:

(一)規範思維(normative thinking)
設計者的思維習慣與價值觀認為藝術品要能反映該時社會倫理,而在人類進入工業化革命之前,社會價值觀都是一元的,任何技術或藝術的原理,不但自成體系(能自圓其說),同時也與社會的價值觀直接聯繫起來。所以自然而然會認為每個時代的藝術品會有個最好的『典範』出現。

(二)風格思維(style thinking)
設計者的思維習慣,傾向於以藝術品創作來思考建築設計,同時,建築這種藝術品是集所有造形藝術之大成,不但所有造形藝術要統合到建築設計上來,形成一致的風格;而且每一個時期會有極為傑出的作品,作為那個時期的代表作,這種極為傑出的作品,是那個時期各種因素:材料、技術、文化、價值觀、氣候等等下的反映,視為同業學習的典範。

(三)幾何格律思維
設計者(特別是建築設計者)的思維習慣,傾向於以重複的尺寸來劃分空間、亦以重複的尺寸來組織實體,以形成秩序與美感。這種重複的尺寸,基本上是對數理的迷戀,進一步發展出網狀格子規線與模矩規線以方便設計的進行。

(四)歷史思維
設計者(特別是建築設計者)的思維習慣,傾向於以自己傳統上的傑出作品當作專業學習的內容之一。一方面由於建築作品具有造形藝術集大成的性質,另一方面空間的形成,相對於其它造形藝術,往往沒有空間尺度的限制,甚至也沒有時間尺度的限制,所以人類文明裡的掌權者,特別喜歡不計成本的以空間設計、建築設計作品來表揚自己的功勳、記錄自己文明的成就,期望藉由人造物來承傳自己政權的大一統或文化的大一統。

(五)理性思維
西方建築設計者的思維習慣,傾向於以『數』的推理來代替『情』的推理;並以人體尺寸類比於神的尺寸、創造物的尺寸,以神的尺寸類比於宇宙的尺寸、類比於萬物之道。如此一來,工匠系統就企盼透過一種理論來自我合法化,來提高工匠的社會地位。西方建築設計者的思維習慣裡的理性思維基本上是文藝復興時期的產物,但是西方文化經過啟蒙主義運動,這樣的理性思維習慣,進一步得到深化,而與邏輯、三段論法等西方哲學結合在一起,另一方面也附和了迪卡爾以後的理性主義,進而造形活動更與與數理邏輯、幾何學結合在一起。

以典範性設計思維模式來從事設計活動時,我們就可以稱為『典範性設計方法』或『典範性設計模式』。事實上,在現代建築運動之前,絕大部分的設計思維模式都是這種典範性設計思維模式,而在師徒制盛行的時代,絕大部分的設計方法也都是這種典範性設計方法。以下我們也就典範性設計方法作一說明。


(六)
典範性設計方法如果就實例的操作來看,主要含有兩大部分,那就是:典範的尋找(特別是從自己的歷史中尋找典範)、典範的模仿與突破。

典範的尋找而形成設計,這樣的方法或這樣的結果,又可以稱為規範性設計(normative design)。
『規範性設計』簡單的說就是一種封閉的價值體系下的設計,透過封閉的價值體系,完成設計上的表達。這裡所說的『封閉』價值體系的封閉,是強調在『封閉系統內的』合邏輯性或合理性。這裡的『價值體系』則強調三部分,其一:價值體系的非技術性。其二:價值體系的人類意義性或『上帝』意義性。其三:價值體系的合情合理性。
當我們對自己的歷史建築不斷的研習其『封閉系統內的合邏輯性或合理性』時,這所尋找出來『規則』,就是我們進行設計時的規則。

典範的模仿與突破,這樣的方法或這樣的結果,又可稱為式樣學習或式樣設計(style design)。
不管是式樣學習或式樣設計,其實不只在傳統的設計、建築領域是最重要的方法,在傳統的藝術書法領域更是學習上必經的途徑。例如書法藝術的學習,先要熟悉紙、筆、墨的特性,字體的特性外,通常要先『臨帖』,臨帖時就要選定特定的字體風格(式樣)(如:王羲之的字體、顏真卿字體、柳宗元字體)熟練後,再予以突破,以形成自己的字體風格。傳統的繪畫、傳統的建築在學習上也是如此,先學自己投入門派的『典範作品、範例作品』,學得很像了、行有餘力了再尋求創作上的突破。所以學習上通常就是不斷的對『範例』進行臨摹、仿作、分析(體驗其中韻味),然後才突破創造出自己的作品風格(在作品中加入自己的特有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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