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建築設計
建築設計是以〞人造物或建築物〞為標的物的設計,在人類的歷
史上建築設計的經驗包括的範圍過於廣泛,幾乎小從施工工具,中到
建築物,大到城牆軍事設施與運輸工具都包括在內。
不論以我國的巧聖魯班而言或是以西方的維楚維斯(Vitruvius
)而言,建築的定義都是如此之廣泛。但是如果把範圍稍作區分大約
可得如下的圖示:
┌城牆防禦工程、要塞防禦工程
┌軍事工程┼戰爭工具
建築┤
└戰船
│
│
┌城牆、道路、大地工程
│
│
└民事工程┼建築物┬個體建築物→建築設計
(土木)
│ └群體建築物→都市設計
│
└生產工具、民生工具
圖 1-3 建築的內涵
其中因為專業分工,軍事工程、城牆、道路、大地工程、生產工
具、民生工具等等漸漸分離出來,而就建築物的如何精緻的生產則仍
保留在建築設計專業中,若以標的物的性質與目的來細分,建築設計
又可分為屬個體建築物的建築設計及屬群體建築物的都市設計。
就建築設計所處理的內容而言,主要有建築基地、建築構造與施
工、物理環境、空間與動線處理、室內與家具等等,所以需要具備有
物理環境、建築設備、營建材料與技術、造形審美、空間使用與活動
安排等等能力。
就都市設計所處理的內容而言,主要有連續的建築物、較大範圍
的基地、街道家具、指標、都市公共空間(開放空間)景觀植栽等等
,所以需要具備有都市規畫、都市景觀、交通等公共設施、基地規畫
、植栽、營造技術以及規範訂定的能力。
建築設計經過十八十九世紀的洗禮,一方面,更集中於建築物的
設計;另一方面,增加了許多營建材料與技術的支持與限制,第三方
面,在西方從文藝復興開始,逐漸從工匠技術系統向藝術表現向度轉
移,在我國則一直處於工匠技術系統,只是較一般工匠系統更注重美
感罷了;第四方面,西方在黑格爾美學影響下,建築(Architecture
)逐漸從遮蔽物(shelter )營建物(Building)中提煉出來,建築
論述增加了更多的美感理論與民族文明興盛論,慢慢建立了當今的建
築設計理論基礎。在我國,則逐漸從宋制營造算例則例及清制營造算
例則例,融合了文人畫的思想,融合了庭園清放的思想,融合了陰陽
五行風水思想,進而化成獨特的審美觀。
整體而言,建築設計以建築物為標的物的設計,所以建築設計、
都市設計兩者的共同特性為:以建築物或建築群為造形工具,創造出
可用、可感、可看的空間、實體、立面及舒適可親的人造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