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是什麼? |
第二章 法律金字塔 |
第三章 製造法律 |
1.第三章46-50頁批評「授權明確性原則」,這在法律圈是比較另類的看法,作者之一楊智傑曾經寫過一篇論文批評這個原則。若有興趣的同學,可參考楊智傑,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法理分析與經濟分析,(憲政時代第28卷第2期,頁19-37,2002年10月)
第四章 法律無效 |
1.最高法院認為懲治盜匪條例有效的判決(類似判決很多,此處只挑選其一,和課本57頁並非同一判決。課本57頁的判決司法院暫時不公開)
2.說明:懲治盜匪條例已於民國91年1月30日經立法院廢止。
第五章 六法全書 |
1.課本89頁,指出我國把私立學校中,學生和學校之間的關係,也當成是一種「公法關係」。如果從美國的角度來看,私立學校受到的管制很低,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係,當然是一般的「私法關係」。關於這種看法,可參考留美的學者黃昭元老師寫的一篇文章。黃昭元,二一退學制度的憲法爭議,「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頁81以下,元照,2002年。
2.楊智傑曾經以「長庚大學遛鳥俠事件」為題,寫過一篇法律上的分析文章,在那篇文章中,他也有提到,私立大學和公立大學不同,不但私立大學內部的校規,不需要有「法律授權」;私立大學中,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係,也應該是「私法關係」。但要注意,這都是目前的大法官的權威見解不同。
第六章 司法改革 |
1.課本99頁下面,介紹目前司法組織改革的方向,釋字五三零也想要促成這樣的改革方向。目前司法院也已經提出法院組織法的修正草案,交給立法院審查。但立法院審查,遲遲沒有通過。
2.法院組織法在2006年1月曾經修正(2006.1.13通過,2006.2.3公佈,修正第12, 62, 66條,增訂第59之1, 63之1條)。但修正的內容,和司法院內部體制的調整無關,而是跟「檢察官任命體系」有關。其中,因為檢察官過去的、升遷,都受到法務部長的控制。現在檢察官越來越強調獨立,他們希望能夠自己來挑選「檢察總長」,也希望「檢察總長」的任命機制更為慎重。
3.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之一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 |
4.法院組織法 第六十三條 之一 (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
5.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檢察總長的任命與任期保障)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
任。
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6.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保障四年,且下設特別偵察組,幫忙打擊高官犯罪。一方面,這種任命方式,似乎將檢察總長的地位,拉高到五院政府(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的層級,不受法務部長控制。會不會跟憲法規定的層級有抵觸呢?而且,法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後,陳水扁總統第一次提名謝文定,遭到立法院否決後,陳總統就沒有在提第二個人選,任由檢察總長和特別偵察組懸空。這樣的任命方式,真的好嗎?陳總統為什麼不想辦法提名一個立法院可以接受的人選呢?
第七章法庭攻防 |
第八章 法律漏洞 |
第九章 台灣法學 |
第十章 法律人的特質與未來 |
1.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案,於高等法院93年上字433號判決中,判決幫助玻璃娃娃下樓梯的陳同學需賠償。但該案司法院暫時不公開。課本156頁把判決字號寫錯,不是高等法院94年上字433號判決,而是93年上字433號判於。
2.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案(最高法院推翻高等法院判決,發回更審)
3.頁171進階閱讀,有提到「李模,君子一生:紀念李模先生對台灣的關愛與貢獻」這本書。之所以會建議這本書,因為李模是台灣第一個學法律卻進入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服務的人,所以算是跨領域的法律人。而且其創辦了東吳法研所碩乙班,開創了台灣第一個學士後法律教育。李模自己另外寫了一本「奇緣此生:李模回憶錄」,可參考楊智傑對這本書寫的讀後感。
第十一章校園學習篇 | |
第十二章 邁向研究之路 |
1.如何搜尋中文論文? 頁220,有提到國家圖書館的搜尋服務。一般我們可以分成搜尋「期刊論文」和「學位論文。」
2.頁230有提到,某些研討會的訊息,可以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的網站上,查詢最新的研討會資訊。但是,其實那個網站可能只有關於資訊方面的研討會比較翔實。若需要法律方面的研討會資訊,可以上「元照法律網」(www.angle.com.tw)網站上右邊看法律圈的研討會資訊。但其實很多研討會的資訊,主辦單位都會直接發公文給各相關系所,所以同學們可以多去所上的公佈欄看一些法律研討會資訊。或者,各校法律系的網站,也會公佈他們主辦的一些小型研討會。如果對「法律政治類」研討會有興趣的同學,我比較常上「中華大學行政管理系」網站上所整理的「全國研討會資訊」(http://www.pa.chu.edu.tw/papernew.aspx),也可以參考。
第十三章 國家考試 | |
第十四章 走一趟國外 | |
第十五章 當一位回饋社會的法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