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之保存制度與人才:以九二一震災後竹山鎮為例(二)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on Taiwan:Case of 921 in Chu-San

楊裕富
Yu-Fu Yang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研究所
 

中文摘要:
關鍵詞:文化資產保存法、論述分析、個案調查
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自從民國七十一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公佈施
行以來,表面上,文化資產與古蹟維護受到產、官、學、民的高度重
視,產業上既有各處的民俗村、民俗遊樂園,官民間又有年年舉辦官
民同樂的文藝季、美化地方傳統建築空間、社區總體營造,學術界、
教育界也不亦樂乎的設立相關系所,不亦樂乎於有接不完文化資產委
託研究案、委託規劃案;實際上,近二十年來,我國文化資產與古蹟
卻更加速的消失中。
九二一震災只是更加明確的指出,近二十年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的花拳繡腿身段。
本論文企圖從文化資產保存論述的政治層面、制度層面與實際案例,
來解析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困境,並以制度與人才培育為途逕,從文
化資產保存觀念的改變,提出因應之道。
 

Abstract:
Key word:Preservation Act;case study;discourse analysis

There are some credit in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e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since 1982. But,more and more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disappear

in recently, not only by natural damage, and by purposeful damage.

This paper aim 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e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by case study and discourse analysis.

This paper has four part as follow:
part one: prelude and discourse of historical architect conservation
part two: case study
part three: discourse analysis
part four: conclusion
 
 
 
 

2、案例:竹山鎮開漳聖王廟與社寮莊氏家廟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設計研究中心與空間設計系於民國84年、85年、86
年間,接受南投縣政府與竹山鎮公所的委託研究,分別執行了<<充實
鄉鎮展演設施計畫:南投縣竹山鎮展演設施案>>與<<南投縣竹山鎮社
寮地區輔導美化地方傳統文化建築空間計劃案>>。即進行過〞非指定
古蹟〞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當初,竹山鎮的開彰聖王廟是記錄保存
的個案,社寮莊氏家廟則是通稱〞社區總體營造〞式保存的個案。事
隔兩年,九二一鎮災後的次週,我們即兩度赴竹山,以瞭解開漳聖王
廟與社寮莊氏家廟的受損情形。[7,8,9,11,12] (楊裕富1997a,楊裕
富1997b,楊裕富1998,蕭紋娉1997,張國樑1998)
 
 

2-1、開漳聖王廟案例
產權概況:
開漳聖王廟的產權與台灣大部廟宇一樣,屬於財團法人的〞複雜〞準
公有財產,所謂複雜準公有財產是指產權經歷了祭祀圈信眾募捐集資
、修建、改建,在嘉慶24年至光復前尚另有廟產(土地),分屬歷代
修建、改建主事者(可能是團體、也可能是個人),光復後先是屬於
管理人(個人),如果產權規模較大,且香火較興盛的,也可能屬於
主修建、改建主事者,民國60年至70年後則屬於財團法人(也還是修
建、改建主事者)。竹山社寮的開漳聖王廟則另有特殊之處,劉銘傳
實施清丈前,開漳聖王廟另有廣大廟產地,劉銘傳實施清丈後廟產地
大幅歸官;光復後政府實施土地改革,開漳聖王廟僅剩的一些廟產地
也被徵收,換回公司股票歸管理人管理。

文化資產價值:
開漳聖王廟多次修建與重建,廟宇建築的藝術價質並無獨特之處(最
近一次的修建,在屋身、彩繪、剪黏、石雕等作品上只能算是中規中
矩的藝術品),廟宇的文化價值與社會價值也與一般的開漳聖王廟無
異。廟宇左側有一石作敬聖亭,建於1879年,其石雕藝術價值頗高,
因並無改建重建,歷史價質亦頗高,已經內政部指定為三級古蹟。

九二一震災後勘察:
開漳聖王廟屋身兩側山牆,均於鳥踏附近水平開裂約寬約30公分至60
公分,長約三分之二屋身的裂縫。其餘並無目測可見之損傷。
石作敬聖亭全倒,但石片僅少部份(約十分之一)損傷,唯廟方已先
以塑膠帳篷遮蓋,並標明危險勿近。
 
 

2-2、社寮莊氏家廟
產權概況:
屬莊氏家族所有,為祭祀公業地,目前委託外姓管理人管理,外姓管
理人又複委託一現場管理人管理與居住,而此現場管理人在莊氏家廟
的左右護龍居住,並改建左護龍外側為工廠與工廠材料堆放場所。在
莊氏家廟鄰近仍有多戶莊氏後代居住,但在我們進行社寮社區總體營
造期間,這些莊氏後代似乎無權過問現場管理人的居住、使用狀況。

文化資產價值:
社寮莊氏家廟是少見的閩式木結構傳統建築,記載興建於1925年,但
據莊氏後代,現紫南宮主任委員莊志良描述與耆老訪談的資料顯示,
有兩種說法。第一種說法(莊志良先生描述)莊氏家廟原先是位於現
集山路派出所上的一間廟,賣予莊氏祭祀公業後,才整座搬遷於現址
,依此說法,此建築的年代應比1925年更早。第二種說法,莊氏家廟
興建於1925年現址上,原是莊概的住宅,後賣予莊氏祭祀公業,但現
址的門樓,則是從莊氏祖厝遷移過來的,依此說法,門樓部份的興建
年代則比1925年更早,而屋身部份則確定興建於1925年[8 ](楊裕富
1997b)。
整座莊氏家廟的木結構構造,極具藝術價值與歷史價值(因少有改建
)。門樓部份的木結構構造,藝價值更高,但已有部份門扇不見了。
莊氏家廟裡的彩繪極為生動,傳為彩繪名家柯煥章的作品,更具藝術
價值,可惜已略有退色。另木雕與鑿花的作工也很精細。具藝術價值

九二一震災後勘察:
九二一後現場勘察,僅見屋身正身右側數來第二根廊柱略有些微傾協
(但並無脫落狀況),以及約有不到百分之一的瓦片受損。只是也看
到屋上已貼上高雄建築師公會張貼黃單(指震災後初步鑑定為應注意
安全)。另外則看到(不知是管理人還是現場管理人)雇工掀掉完好
的屋瓦(並往下摔置中庭)。門樓已經倒蹋,任憑其與雜物、垃圾散
置一堆,無法判定倒底是震垮還是雇工拆毀。
 
 
 

2-3、何止開漳聖王廟與社寮莊氏家廟!何止竹山鎮!
在九二一震災後的堪察裡,不只是開漳聖王廟旁的三級古蹟整個震垮
,也不只是社寮莊氏家廟的雇工〞趁機〞拆除。整個竹山鎮因為接近
震央,約有十分之一的房子受損,同時也看到更多只是輕微受損的房
舍正在接受〞怪手〞的夷平。這些接受人為拆除的也包括了竹山鎮的
老街與位於竹山的二級古蹟敦本堂。是實上,我們有理由推測台灣有
更多精美的文化資產,在九二一震災後雖然只受到可修護程度的震災
,但是卻被〞業主〞雇工整個夷平。
 
 

2-4、案例所顯示的問題
顯然這樣的案例並不是從事文化資產維護工作者所願見到,特別是業
主雇工拆除〞準〞文化資產(或無名古蹟)的案例。為什麼稱為〞準
〞文化資產呢?因為這些文化資產雖然頗有價值,但卻不符合文化資
產法裡的定義,或尚未或得主管官署的法定程序指定。
事實上,筆者近八年來對古蹟與文化資產所進行的田野調查經驗裡,
平均對同一無名古蹟的第二次再調查時,約有百分之十五的無名古蹟
是雇工拆除夷為平地或另建高樓。
從本節所舉之案例中可以瞭解三件事實:
其一、文化資產的消失速度比想像中來得快,消失原因中,人為拆除
者遠勝於自然災害。
其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文化資產消失的緊急狀況(特別是自然災害
)應變上,並無有效的條文作為處理的依據。
其三、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文化資產(古蹟)認定的機制上,出現一些
問題,以至無名古蹟快速消失,以至學界呼籲放寬認定資格與加速認
定作業時程,而提出〞歷史建築〞這樣的概念。
其四、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上面臨正當性問題、制度問題與技術問題(
工作人員的資格認定與人材培育問題)。

整體而言,九二一震災固然帶來許多文化資產的損傷,但是現今的文
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與文化資產保存專業人才的培育不
足,才是我國文化資產快速消失的主因。
如果我們將民國七十一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通過,視為文化資產保存
論述的成就,視為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與工作的理想境界,那麼我們真
的該好好檢討,為什麼文化資產保存法公佈施行後,文化資產的消失
卻更為快速?理想與現實之間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
 
 

接第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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