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之保存制度與人才:以九二一震災後竹山鎮為例(一)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on Taiwan:Case of 921 in Chu-San
楊裕富
Yu-Fu Yang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研究所
發表於2000/12/20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九二一震災週年紀念文化資產的回顧與展望國際研討會)
中文摘要:
關鍵詞:文化資產保存法、論述分析、個案調查
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自從民國七十一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公佈施
行以來,表面上,文化資產與古蹟維護受到產、官、學、民的高度重
視,產業上既有各處的民俗村、民俗遊樂園,官民間又有年年舉辦官
民同樂的文藝季、美化地方傳統建築空間、社區總體營造,學術界、
教育界也不亦樂乎的設立相關系所,不亦樂乎於有接不完文化資產委
託研究案、委託規劃案;實際上,近二十年來,我國文化資產與古蹟
卻更加速的消失中。
九二一震災只是更加明確的指出,近二十年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的花拳繡腿身段。
本論文企圖從文化資產保存論述的政治層面、制度層面與實際案例,
來解析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的困境,並以制度與人才培育為途逕,從文
化資產保存觀念的改變,提出因應之道。
Abstract:
Key word:Preservation Act;case study;discourse analysis
There are some credit in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conservation,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e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since 1982. But,more and more historical architecture disappear
in recently, not only by natural damage, and by purposeful damage.
This paper aim 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lture Resources
Preservation Act" by case study and discourse analysis.
This paper has four part as follow:
part one: prelude and discourse of historical architect conservation
part two: case study
part three: discourse analysis
part four: conclusion
1、前言
九二一震災,霧峰林家正在維修的古蹟遭到震毀。維修執行單位未盡
心於搶救古蹟,反而提出高於原先十倍費用的維修重建方案,引起各
界的議論。一年過後,維修進度毫無進展,震毀文物部份流入古董市
場,林家後代眼見祖先文物保存堪慮,遂將大部份文物捐贈台灣大學
圖書館典藏。爾後霧峰林家就算維修完成,也可能僅只是一個建築的
空殼子。
此案可議之處,倒不止於凸顯維修技術的適得其反(進行維修的部份
反而比未進行維修的部份遭到更大的損傷),也凸顯了古蹟維修爭奪
震災資源、文化資產的公產性與私產性爭議,更凸顯了我國文化資產
保存的制度與人才上的諸多問題。
九二一震災對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而言,或許是個特殊情境。霧峰
林家古蹟維修案例確是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制度下所遇到的普遍案例。
這令人不得不對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制度的有效性與法令的正當性產生
質疑。
換句話說,九二一震災後的霧峰林家事件,讓我們有機會正視資源爭
奪被後的論述爭奪;更讓我們應該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近二十年來
的成效,提出應有的批判。
我們提出的第一段提問是:誰的文化資產?為誰保存文化資產?為什
麼保存文化資產?
簡單的說,我們不只該關心文化資產保存的技術問題,也該關心文化
資產保存的制度問題,更該關心文化資產保存的正當性問題。也唯有
澄清文化資產保存的正當性問題,才可能正視現行制度的盲點,建立
更符合立法精神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進而使文化資產保存的技術得
以發揮正面的功能。
1.1、文化資產保存的觀點與立場
我們國家在立法與建立制度時,通常以〞參照國內外有關資料反復研
商〞[1] (立法院祕書處1983,p.2)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
過程也不例外。
所以理論上,民國七十一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案是吸收了國內外文化
資產保存制度的精華而成(不過,針對文化資產裡的主要項目:古蹟
、歷史建築、歷史街區,當時國內是沒有什麼制度可言)。我們正可
藉此追本溯源的來看看西方國家文化資產保存制度的發展過程。
1.1.1、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的發展
西方國家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興起於19世紀下半葉,在論述與實務上
經歷了三個重疊並存的階段,依其先後分別是:法國派、英國派、義
大利派[6] (陳志華199x, 第二篇),三派的主導時間與論述特點為
:
(1).法國派:
主導人物為法國建築師維奧勒-拉-杜克(Viollet-le-Duc),主導
時間為1850年到1950年,主要案例為石造的哥德式巴黎聖母院。
論述特點與維護方式被稱為整體修護、風格修護與部份重建修護。專
家資格以建築師兼建築史家為主。
(2).英國派:
主導人物為英國藝文理論家拉斯金(Ruskin,J)與英國藝術家莫理斯
(Morris,W),主導時間(成立法案)為1882年到1950年,案例多為
荒廢的石造古堡,並無特別突出的主要案例。
論述特點與維護方式被稱為〞無作為保護〞,強烈主張禁止修繕修復
,也反對任何新的技藝介入文化資產維護。專家資格以建築史家與藝
術史家為主。
(3).義大利派:
主導人物為意大利文物建築保護家喬瓦諾尼(Giovannoni,G),主導
時間為1931年迄今,主要案例為石磚混造的羅馬鬥獸場加固工程。
論述特點與維護方式被稱為〞可回復式維修〞、加固維修、〞多風格
可鑑別維修〞與綜合考證維修。專家資格以身兼建築師、歷史學家、
文獻學家為主。
這三派中的義大利派雖然崛起較晚,但經過義大利派的努力,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以義大利派於1933年國際聯盟時期決議文件:雅典憲章為
主要參考版本,在1964年通過了國際遵用的文化資產維護文件:威尼
斯憲章。此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又以威尼斯憲章為主要參考版本,
分別於1976年通過了內羅華建議案;於1987年通過了華盛頓憲章;於
1987年通過了<<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實施守則>>。所以義大利派是目前
國際文化資產維護論述中的主流論述。
義大利派的主要主張如下[6](陳志華199x,pp80-81):
(1).文物建築除了藝術價值外,還具有文化史、社會史等多方面價值
,文物建築保護工作要著眼於其所攜帶的全部歷史訊息。
(2).反對片面的恢復文物建築的原始風格,因為歷代的修建部份本身
也具有保存價值,同時,現今保護工作若不得以有修建時,應遵守可
鑑別原則與添加部份可回復原則。
(3).要保護文物建築原有的周遭環境(此即爾後街區保存的先聲)。
1.1.2、國際文化資產維護主流論述的實踐(處理對象與技術)
從前一小節的描述裡,參照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的功能與各國文化資產
維護案例與西方國家政治經濟的變遷,我們還可以總括出一些論述性
、制度性、技術性的提法如下:
(1).技術性提法:論述所提出的主要原則,是以石造文物建築為處理
對象。
(2).技術性提法:論述所提出的主要原則,是以藝術價值為優先,然
後逐漸擴充到文化價值、使用價值,乃至政治價值(滿足民眾參與等
等)。
(3).制度性提法:論述實踐的對象基本上已是公有財產或準公有財產
。到了80年代,因街區保存觀念興起與民眾參與觀念興起,才逐漸擴
張論述實踐的對象到私有財產,但制度上仍限制公權力的介入(徵收
),而以都市規劃的手段:發展獎勵替換發展限制來規範私有財產。
(4).論述性提法:在資本主義社會裡,私有財產受到適度的遵重,文
化資產維護工作也不例外,一旦例外即是侵權。
(5).論述性提法:文化資產的價值一旦從藝術價值擴張到文化價值、
社會價值、歷史價值,論述的正當性就被提出。也就是說:誰的文化
資產?為誰保存文化資產?為什麼保存文化資產?這樣的問題就很嚴
素的被提出。
1-2、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在台灣的發展
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如果直接放在國際主流論述中來理解,不
如先放在二次大戰後國際政經局勢的演變中理解,來得恰當。
二次大戰結束,我國雖是戰勝國,但是一方面戰場在我國,另一方面
政經實力上卻仍被西方國家視為所謂未開發與開發中國家之間,三方
面隨之而起的國共內戰與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政府面臨國家生存
問題與意識形態的對抗,自然很快的就被收編於聯合國經濟合作發展
方案之中,也力圖在戰後國際政經局勢中,從資本主義國家的開發中
國家陣營裡搶得已開發的政經實力。所以,文化資產保存論述在台灣
的發展,基本上是放置在經濟發展論述與延續意識形態對抗的脈絡下
逐步開展起來[8,10](葉乃齊1989;楊裕富1997b )。在這樣的脈絡
下,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論述發展,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重疊並存的
階段:
(1).任憑荒蕪期
戰後直至1950年代,先是軍備優先,接著是經濟優先,其實都是生存
的競爭,稍有落後則是國之將亡,那來的文化資產論述的餘地。不過
,諷刺的是,這個時期古蹟只有荒蕪並無大量消失現象。
(2).觀光消費期與意識形態對抗期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幾乎整整三十個年頭,文化資產維護論述是處
於觀光消費市場(經濟掛帥)與因應中共文化大革命而起的文化復興
運動,這兩大勢力之下發音。這漫長的三十年,幾乎將文化資產定位
於資產的創新,整體而言,只有市場意識,沒有歷史意識。所以在經
濟發展的壓力下,一方面真假古蹟不分,另一方面,古蹟快速流失。
(3).國際接軌期
1980年代,我國已贏得開發中國家的模範生、亞洲四小龍之一、新興
工業化國家的美譽。為免除經濟動物的色彩,也為了退出聯合國後的
國際交流,更為了改變日益糟塌的都市環境,企圖更進一步以文化交
流促進與鞏固我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國際地位。所以,一方面於民國
71年以古物保存法為基礎,參酌世界各國相關文化資產維護制度,而
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作為文化資產保存的依據,由內政部主導積極
展開產權公有之古蹟維護工作;另一方面於1980年代後期,由文化建
設委員會主導積極展開文化資產保存國際研討會,希望能與國際文化
資產維護論述與技術接軌,由於此時國際文化資產維護論述已逐漸重
視街區整體保存與文化資產的等級分類,我國的文化資產維護論述與
實踐也冒然地介入私有古蹟。這一時期在產權公有之古蹟維護上取得
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文化資產(或古蹟)的認定上,卻遇到一些正當
性問題,進而衍生私有古蹟於指定為古蹟過程中的抗爭事件與私有古
蹟的大量消失。
(4).新中原意識期
1990年代,我國經濟成長已足以傲人,我國的國際政治人格卻逐漸低
落。李登輝總統企圖以〞再建新中原〞的方式,一方面減緩族群意識
的紛歧,一方面重塑所謂海洋新文化,一方面重建我國的國際政治人
格。由於〞再建新中原〞的方式,並無明確的文化內涵,在主導文化
資產維護論述時,反而更加深與激化了前一階段正當性的疑慮。
此刻提問:誰的文化資產?為誰保存文化資產?為什麼保存文化資產
?就顯得更為急迫。因為文化與歷史向來都是意識形態的工作,文化
資產保存的觀點與立場反較技術與實務來得更該受重視。
在正當性的疑慮未或得適度澄清之前,九二一震災(天然災害)固然
帶來許多文化資產的消失,但是藉由九二一震災而人為添加於文化資
產的損害卻更嚴重的促使文化資產的消失。
以下藉由筆者曾參與的兩個個案說明這種狀況的嚴重性。
延伸閱讀
楊裕富開課:台灣傳統建築導讀
http://www.sd.yuntech.edu.tw/la/index.html
鄉土設計資源研究室
http://www.sd.yuntech.edu.tw/verna/index.htm
楊裕富設計研究:設計史學基礎
http://www.sd.yuntech.edu.tw/rb/index.html